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3號
- 上訴人
- 亞業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煒
- 訴訟代理人
- 簡榮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寶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律翔律師
- 被上訴人
-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 法定代理人
- 宋德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保險字第3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41,1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