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聲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假處分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
    陳囿辰
  • 法定代理人
    張時銘、凌鴻章

  • 原告
    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時銘 相 對 人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所為111年度全字第184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 文,該等規定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次按債 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原可隨時為之,不以假處分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因假處分之情事變更為其前提要件,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自明。即令假處分之原因仍存在或假處分之情事未變更,仍有保全之必要時,債權人仍得聲請撤銷之,此有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813號判決意旨可參。 二、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假處分,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以111年度全字第184號假處分裁定准許在案,有該假處分裁定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來狀聲請撤銷該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董怡彤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