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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6號

撤銷假處分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劉以全

聲請人
蔡豐儩(原名:蔡明峯)
相對人
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綵蘩

林張梅玉

何順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4年1月14日所為之94年度裁全字第427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此於民事訴訟法第第530條第3項及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就94年度裁全字第427號裁定之附表所列支票,於本案判決確定前不得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及轉讓與第三人,並應將支票交由執行人員記載此項事由,經本院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暨裁定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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