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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王士珮

聲請人
吳佳容
相對人
芊洋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修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仲裁紀錄仲裁會議要旨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元之仲裁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經新北市政府仲裁人進行勞資爭議仲裁,經雙方同意仲裁人意見而和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萬元(含契約關係爭議、職災工資補償、門診掛號費等、醫療輔具費、未補提繳勞工退休金、延長工時工資、醫美除疤費用及精神慰撫金),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前揭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仲裁人於111年12月14日和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⒉雙方同意以和解金2萬元解決本次爭議,對造人應於111年12月30日(星期五)前一次全額匯入勞方提供之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吳佳容)。」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仲裁紀錄為證,堪信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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