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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09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王士珮

聲 請 人
李惠文
相 對 人
梅摩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桃園市勞資爭議調解處理協會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萬壹仟零柒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112年6月21日經桃園市勞資爭議調解處理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萬1,070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薪資爭議,前經桃園市勞資爭議調解處理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12年6月21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㈢勞方請求資方給付112年4月份至5月份工資76,000元,經雙方會算,工資應扣除勞健保勞工自付額、病假後之餘額為71,070元,資方願分期給付,調解成立。給付方式:資方六期給付,自112年7月25日起至同年12月25日止之該月份25日前給付11,845元,以上均以匯款方式匯至勞方原薪資帳戶內,若有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給付日如遇例休國定假日則提前一個工作天給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桃園市勞資爭議調解處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薪資帳戶交易明細資料等件為證,堪信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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