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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45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徐玉玲

聲請人
徐詠琳
相對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2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5萬3746元及工資1萬8630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雖於110年8月31日簽訂協調會議紀錄,惟本件勞資爭議既未經調解成立,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請求本院就兩造間之協調會議紀錄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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