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45號
- 聲請人
- 徐詠琳
- 相對人
-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慶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2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5萬3746元及工資1萬8630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雖於110年8月31日簽訂協調會議紀錄,惟本件勞資爭議既未經調解成立,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請求本院就兩造間之協調會議紀錄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