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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
    王士珮
  •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 原告
    陳子友李麗芬
  • 被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陳子友 代 理 人 李麗芬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 所為之裁定,依職權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非訟事件之裁判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所為裁定,漏未諭知聲請程序費 用之負擔,顯有裁判脫漏之處,為此依職權為補充裁定諭知聲請程序費用之負擔。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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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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