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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字第19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吳幸娥

原告
楊明諭
被告
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銘

按勞動事件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勞動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

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本文及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屬勞動

事件,揆諸前揭法條規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

元定,本件應行勞動調解程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24,390元(即其他損失24,390元+精神慰撫金900,000元=

924,39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項規定,標的金額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費用,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19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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