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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5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楊千儀

上 訴 人
朱韻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溪發即五福臨門鍋物商行等間請求給付資遣
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給付資遣
費涉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150元,應徵收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
收裁判費2/3,故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00元(1,500×1/3=500)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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