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徐玉玲

上訴人
冠展新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彰
代理人
謝銘仁
被上訴人
莊堅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7日本院112年度勞小字第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度勞小字第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9頁、第93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1至175頁),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