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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
    王士珮
  • 法定代理人
    鄭朝杰

  • 上訴人
    忽必烈健身館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忽必烈健身館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0 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鄭朝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文軒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1,3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並應按被上訴人人數補正上訴狀繕本1份,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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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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