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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 法官
    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 原告
    祝梅香
  • 被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16號 原 告 祝梅香 被 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 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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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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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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