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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76號

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徐玉玲

原 告
陳碧鳳
原 告
林凱軒

上列原告與梅摩睿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A欄所示之工資及資遣費,原應分別徵收如附表B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各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分別為附表C欄所示之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A欄) 原應繳納裁判費(B欄) 暫免2/3後應繳納之裁判費(C欄)(元以下四捨五入) 陳碧鳳 103,102元 1,110元 370元 林凱軒 83,173元 1,000元 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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