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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5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王士珮

原 告
張瓊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梅摩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萬6,745元(含積欠薪資2萬8,000元、預告工資9,333元、資遣費9,412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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