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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6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吳幸娥

原告
東捷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尚偉
被告
張鴻文

按勞動事件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勞動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

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本文及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屬勞動

事件,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行勞動調解程序。經查,本件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0元,依勞

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標的金

額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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