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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王士珮

上訴人
即原告
吳家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萬2,899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185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是上訴人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39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所提出上訴狀,未依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於法亦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狀繕本2份,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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