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69號
- 抗告人
- 沈信宏
- 相對人
- 首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玲
- 訴訟代理人
- 林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所為之112年度勞訴字第1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裁定,得為抗告。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482 條本文、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故繳納抗告費,為提起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即屬訴之程序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二、查抗告人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所為之112年度勞訴字第1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 年11月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惟該裁定業於112 年11月23日合法送達抗告人,詎抗告人迄今尚未繳納,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參,是以抗告人之抗告程序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