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69號
- 原告
- 沈信宏
- 被告
- 首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玲
- 訴訟代理人
- 林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原本及正本中理由二第四行記載「112年11月23日合法送達」,應更正為「112年11月8日合法送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