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6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沈信宏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首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玲
- 訴訟代理人
- 林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勞訴字第16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11日即送達於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卷第230-1頁)。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13年1月2日即已確定,有試算表可按,而上訴人遲至113年1月5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法定期間,依上說明,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