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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1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王士珮

上訴人
即原告
陳俊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丹佛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Torben Christense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月2日提起上訴到院,有本院收狀戳可稽。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7萬1,820元【計算式:181,197元×12月×5年=10,871,820元】,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萬9,366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2萬6,244元(計算式:189,366元x2/3=126,244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122元(計算式:189,366元-126,244元=63,1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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