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俊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丹佛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Torben Christense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月2日提起上訴到院,有本院收狀戳可稽。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7萬1,820元【計算式:181,197元×12月×5年=10,871,820元】,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萬9,366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2萬6,244元(計算式:189,366元x2/3=126,244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122元(計算式:189,366元-126,244元=63,1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