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1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張裕鑫
- 被 上訴 人
- 即 被 告 詠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運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萬6,320元【計算式:(40,752元+2,520元)×12月×5年=2,596,320元】,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萬0,11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6,740元(計算式:40,110元x2/3=26,740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