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66號
- 原告
- 鄭佳鴻
- 訴訟代理人
- 林正杰律師(法律扶助)
- 被告
- 文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通
- 訴訟代理人
- 許志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訴字第66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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