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0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028號
- 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債務人
- 東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右家
- 債務人
- 陳右家
- 債務人
- 盛宴資產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正毅
- 債務人
- 林錦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億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壹拾陸萬伍仟貳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