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611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2年度司促字第19611號
- 債 權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非訟代理人
- 周怡穎
- 債 務 人
- 尤彥翔即亞彥商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萬參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玖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