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620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203號
- 債權人
- 吳昆山
- 債務人
- 承韻洋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耀璋
- 債務人
- 郭守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捌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26203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50,000元 承韻洋行有限公司、郭守祥 自民國112年08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2 新臺幣 750,000元 自民國112年08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3 新臺幣 750,000元 自民國112年08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4 新臺幣 850,000元 自民國112年08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5 新臺幣 850,000元 自民國112年08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