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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4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1424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施懷
債務人
景德研磨實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李明龍
債務人
債務人
黃瀞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壹仟貳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貳拾伍萬貳仟參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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