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何柏翰、朵貓貓實業有限公司、林貴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1946號 債 權 人 何柏翰 債 務 人 朵貓貓實業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怡佳 債 務 人 林貴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壹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壹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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