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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2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285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洪茂昌
債務人
新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王聖中
債務人
人 樓
債務人
廖文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肆拾玖萬伍仟壹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4285號
利息、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08,420元 自民國111年1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自民國112年 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133,270元 自民國111年8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5%   自民國111年 9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 192,346元 自民國111年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5% 自民國111年 9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 264,994元 自民國111年8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5% 自民國111年 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5 新臺幣 3,633,680元 自民國111年1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自民國112年 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6 新臺幣 533,076元 自民國111年8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5% 自民國111年 9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7 新臺幣 769,386元 自民國111年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5% 自民國111年 9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8 新臺幣 1,059,976元 自民國111年8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5% 自民國111年 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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