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曹為實
-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洪文賢、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萬肆仟零肆拾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57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黃雅嵐 債 務 人 洪文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萬肆仟零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以下同)300萬元,借期至127年12月14日止,利息按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0.57%機動計付,並簽 訂「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下稱約定書)乙紙為憑。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前24期暫不攤還本金,按月計付利息,而自第25期起分216期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最後一期償還全部剩餘之本金及利息餘額。二、債務人於107年1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萬元,借期至127 年12月14日止,利息按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0.57%機動計付,並簽訂「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下稱約定書)乙紙為憑。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以一 個月為一期,前24期暫不攤還本金,按月計付利息,而自第25期起分21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償還全部剩餘 之本金及利息餘額。三、債務人於107年12月14日向債權人 借款2000萬元,借期至127年12月14日止,利息按債權人房 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0.57%機動計付,並簽訂「中 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下稱約定書)乙紙為憑。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四、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擔保透支/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借款,實際動用數額 以2000萬元整為累積上限,動用款項期間自107年12月14日 至108年12月14日止共12月,屆期除債務人及債權人雙方之 任一方或保證人以書面對本約內容異議外,即視為雙方及保證人同意本約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次,不另換約;其後每次屆期時,亦同,惟最多以19次為限。動用款項利息依債務人實際動用天數,利率依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 整)加0.94%按月機動計付。五、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 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六、債權人現行房屋貸款/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年利率1.46%,檢附牌告利率查詢表供參。七、今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1年12月21日,經債權人催索後,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 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363號及回執可憑,誠屬非是, 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債權人通知或催告後仍未依約繳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4,504,043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個約、總約、繳款明細X4、存證及回執、牌告利率查詢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75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852,012元 洪文賢 自民國112年01月14日起 至民國112年02月14日止 年息2.03% 001 2,852,012元 洪文賢 自民國112年02月15日起 至民國112年10月14日止 年息2.436% 001 2,852,012元 洪文賢 自民國112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03% 002 1,901,340元 洪文賢 自民國112年01月14日起 至民國112年02月14日止 年息2.03% 002 1,901,340元 洪文賢 自民國112年02月15日起 至民國112年10月14日止 年息2.436% 002 1,901,340元 洪文賢 自民國112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03% 003 17,364,356元 洪文賢 自民國112年01月14日起 至民國112年02月14日止 年息2.03% 003 17,364,356元 洪文賢 自民國112年02月15日起 至民國112年10月14日止 年息2.436% 003 17,364,356元 洪文賢 自民國112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03% 004 2,386,335元 洪文賢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1月21日止 年息2.4% 004 2,386,335元 洪文賢 自民國112年01月22日起 至民國112年10月21日止 年息2.88% 004 2,386,335元 洪文賢 自民國112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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