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陳志雄

  • 當事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越歆企業社(合夥)秦志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57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李慶良 債 務 人 越歆企業社(合夥) 兼法定代理 陳志雄 人 債 務 人 秦志忠 一、債務人越歆企業社、陳志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柒仟貳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越歆企業社、陳志雄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越歆企業社、陳志雄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秦志忠給付之。 債務人越歆企業社、陳志雄及秦志忠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