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4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470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麗秀
- 債務人
- 富昶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安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肆萬伍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