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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18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7 日

聲請人
謝玲環
相對人
沂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紹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0年4月12日所為之90年度裁全字第249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東區中小企銀)間清償債務事件,第三人台東區中小企銀前依本院90年度裁全字第2495號民事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嗣第三人台東區中小企銀將債權讓與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讓與葉金全,再讓與相對人。茲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37號),並於該事件於審理中移付調解,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移調字第118號調解成立,聲請人給付相對人新台幣300萬元以為清償,相對人同意撤回對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爰依法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0年度裁全字第2495號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移調字第118號調解筆錄、債權憑證及債權讓與聲明書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90年度裁全字第2495號假扣押保全程序及執行卷宗、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37 號訴訟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與相對人業於111年12 月2日就假扣押所保全之債權達成和解,並已完成清償乙節,亦經本院查閱該調解民事卷宗認定屬實,是原命假扣押之情事業已變更,聲請人所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53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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