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全聲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林庭宏
- 原告力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曹友義、曹穗嘉、游任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力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庭宏 相 對 人 曹友義 曹穗嘉 游任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所為之八十九年度裁全速字第三七三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假扣押債權人原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2年4月3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力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富公司),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15條第1 項第1款(現為同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為債權讓與之公告,有聲請人所提債權讓與聲明書及92年4月3日眾聲日報全國版公告影本各1 件附卷可稽,故本件由債權讓與後之力富公司為聲請人,於法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89年度裁全速字第373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95條、第83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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