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32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代理人
- 林芝瑤
- 相對人
- 泰雄汽車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高增權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0日所為之109年度司裁全字第38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387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