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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3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5 日

  • 原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321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梅英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朱榮俊 郭書賢即寶祥企業社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高雄市苓雅區及臺南市安平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簡稱雄院)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中之一之管轄法院即雄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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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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