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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5427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5 日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張惠萍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
債務人
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森族
債務人
楊森族

0000000000000000

李經權

0000000000000000

張麗秋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張麗秋對於第三人新昇有限公司之勞務報酬債權,惟第三人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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