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80175號
- 債權人
- 民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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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黃振峰
- 債務人
- 新觀念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張采明(原名:張玉欣)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公司之登記地址係位在臺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