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80883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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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代理人
- 涂雲傑
- 債務人
- 蔡明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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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是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目前任職機構之薪資,而債務人目前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位於台北市士林區,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