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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8984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5 日

債權人
洪儀真
債務人
蕭嘉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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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大麥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臺北市中山區)、神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桃園市中壢區)、津軒有限公司(所在地桃園市龍潭區)之薪資債權,該等執行標的所在地均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嘉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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