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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0133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2 日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智源數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徐穩豐
法定代理人
全正心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人
劉秉芮
兼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陳錫新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智源數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未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董事為清算人,故列該公司董事劉秉芮(原名:劉佳慧)、徐穩豐、全正心為債務人智源數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三、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1331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劉秉芮之保險資料等,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之營業所、住所地分別在臺北市萬華區、桃園市、臺北市內湖區,有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變更登記事項卡、個人戶役政查詢結果資料可參,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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