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5461號
- 聲請人
- 盧健毅律師(即被繼承人吳陳素美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繼承人吳陳素美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吳陳素美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民法第1150條、第1179條第2項及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09年度司繼字第3559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吳陳素美(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街00號之1九樓、105年5月18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並經鈞院以110年度司家催字第42號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吳陳素美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且該公示催告期間業已屆滿。茲因被繼承人吳陳素美之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仍有新臺幣(下同)892,752元之債權未獲清償,而被繼承人吳陳素美所遺遺產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且本件有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之情事,為清償上開債務,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1179條規定,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吳陳素美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親屬會議成員名冊、除戶謄本、戶籍謄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存證信函暨其回執、招領逾期退回信件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9年度司繼字第3559號、110年度司家催字第42號、111年度司繼字第4793號卷宗、被繼承人吳陳素美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核無誤,堪認為真實。而本件經公示催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申報期間業已屆滿,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吳陳素美之遺產管理人,依法有為被繼承人吳陳素美管理遺產之職務,是以,本件聲請人為清償債權之必要,聲請變賣被繼承人吳陳素美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股票名稱 股數 (以變賣當日股數為準) 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4,260股 2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125股 3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5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