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3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7 日

聲請人
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勇興台
相對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計算書附註一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第一審未廢棄改判部分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5分之1,聲請
    人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377,622元,第一審判決相對人
    應給付1,502,582元,僅聲請人就敗訴部分5,875,040元提起
    上訴,故1,502,582元已先行確定,依比例核算該部分訴訟
    費用為15,084元(計算式:74,062x1,502,582÷7,377,622=1
    5,084),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5分之1,為3,017元
    (計算式:15,084÷5=3,017)。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