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楊雅萍
- 當事人李沂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沂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信源、新北市政府交通局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571,8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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