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6號
- 抗告人
- 陳郁嵐
一、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淇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6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向本院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爰依前述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繳抗告費,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三、另抗告人提出之民事抗告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命抗告人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