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呂佳玫
- 即被告
- 呂奕瑱
- 即被告
- 呂維娟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來速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龍岳
- 關係人
- 即被代位人
- 黃英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呂佳玫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為家事事件法所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呂佳玫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其上訴效力及於同造之呂奕瑱、呂維娟,而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業已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分別於民國112年9月14日送達上訴人呂佳玫及視同上訴人呂維娟,另於同年9月25日送達視同上訴人呂奕瑱,此有送達證書3份在卷可按,惟迄今仍未繳納,此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