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82號
- 聲請人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 代理人
- 吳昶毅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30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債務人朱科紘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因借款迄今未償還,為瞭解債務人遺產分割登記情形,以利後續對債務人朱科紘求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請求准予聲請人閱覽本院111家繼訴第130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445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本院109年度板簡字第1685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在卷為證,惟聲請人並非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30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之當事人,而係第三人,又未提出業經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30號案件全體當事人同意閱卷之證據,且依聲請人聲請意旨及所提資料,僅可認聲請人與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30號案件之被代位人朱科紘具有經濟上之利害關係,尚不足以釋明與該案件確實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訴訟事件卷宗,即不應准許。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