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2號
- 上訴人
- 碩福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承蕙
- 上訴人
- 元大金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芬
- 被上訴人
- 巨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進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 年度建字第1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萬8,3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5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