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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莊佩頴

上訴人
碩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承蕙
上訴人
元大金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被上訴人
巨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 年度建字第1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萬8,3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5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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