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4號
- 原告
- 霖園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維斗
上原告與被告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
佰柒拾貳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柒
仟捌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建字第14號
上原告與被告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
佰柒拾貳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柒
仟捌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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