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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李昭融

  • 當事人
    謝佳穎即名進工程行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建字第22號 原 告 謝佳穎即名進工程行 被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伍佰貳拾陸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前承攬被告之鋼筋綁紮及吊運工程,陸續於民國109年7月24日施作被告之中田中和廠房新建工程(下稱中田工程),約定保固保留款10%(結構體全部澆置完成,經市府勘驗申報核准,並開立保固書申請退還);109 年9月4日施作被告之比利迦實業中和新建工程(下稱比利迦工程),約定保留款10%:結構體灌漿完成退保留款;109年 10月30日施作被告之璞陽科技大樓中和新民段新建工程(下稱璞陽工程),約定保留款10%:結構體灌漿完成退保留款,並均簽立簡易合約書。嗣上開工程之結構體皆已灌漿完成,詎被告迄今仍未給付工成保留款,分別於中田工程積欠保留款新臺幣(下同)919,406元、比利迦工程積欠保留款496,295元、璞陽工程積欠保留款346,877元,共計1,762,578元,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如數給付,並陳明本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一節,業據提出簡易合約書4份及深坑郵 局存證號碼000050、000051、000052號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62,578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而被告雖未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惟亦依職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爰酌定兩造應供擔保金額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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