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4號
- 原告
-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 法定代理人
- 宋德仁
- 訴訟代理人
- 薛秉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戴心梅律師
- 被告
- 加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秀蓉
- 訴訟代理人
- 陳義文律師
黃偵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4月1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5月23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建字第24號
黃偵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4月1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5月23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